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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涉县石门砖厂、李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涉县石门砖厂,李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2号原告李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堂,农民。被告涉县石门砖厂负责人:李海晓,该厂厂长被告李海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平诉被告涉县石门砖厂、李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旭审 判 员  王俊亮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