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涉县石门砖厂、李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涉县石门砖厂,李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2号原告李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堂,农民。被告涉县石门砖厂负责人:李海晓,该厂厂长被告李海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平诉被告涉县石门砖厂、李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旭审 判 员 王俊亮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