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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定市均安床上用品厂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均安床上用品厂,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291号原告:罗定市均安床上用品厂。投资人:刘均棣,该厂厂长。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经营者:梁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均安床上用品厂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健欣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