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进华与被执行人四川乾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华,四川乾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进华。被执行人:四川乾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吴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进华与被执行人四川乾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乾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相关人员去向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亦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4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