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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冬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冬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2394号原告: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1-4。法定代表人:袁新年。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街868号17号楼4单元402号,特别授权。被告:张冬慧,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11号星汇立方小区*栋*单元***室。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冬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冬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为被告所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11号星汇立方小区6栋2单元902室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1234.1元/年,原告欠交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2468.2元。故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物业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52.8元。被告张冬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庭前询问过程中自认),物业服务费1234.1元/年,原告欠交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2468.2元。物业费每年年底支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按2014年-2015年16个月,2015年-2016年4个月计算。以上事实有收据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冬慧欠交原告物业费2468.2元,应当支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金,本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持120.3元(1234.1元×4.875‰×20个月),被告张冬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冬慧支付原告乌鲁木齐盛世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68.2元、违约金120.3元。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张冬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9.9元,原告自行承担15.1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