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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岳光达申请执行李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光达,李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岳光达,男,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禄丰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李树根,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禄丰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423号岳光达与李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392.00元,申请费265.88元,合计24657.88元。因被执行人李树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楚执字第14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