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郝岩诉王琳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110号原告郝×,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王×,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郝×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