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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春荣与燕小敏、周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荣,燕小敏,周胜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94号原告:周春荣。委托代理人:孙国成,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小敏。被告:周胜新。原告周春荣与被告燕小敏、周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周春荣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燕小敏住址已拆迁,现不能提供被告燕小敏的新住址。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荣不能提供被告燕小敏的具体住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春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