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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文斌、徐红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文斌,徐红华,张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852号原告: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邵文斌。被告:徐红华。被告:张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44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