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祖云与被执行人刘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云,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刘祖云,男。被执行人刘成,男,。申请执行人刘祖云与被执行人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