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泉州康力商贸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康力商贸有限公司,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康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垂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法定代表人:李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康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货款86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982元、案件执行费1212.6元,但至今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其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其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案需等待处理财产后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