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福功申请执行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功,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功,男,汉族。被执行人: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福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0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