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海瑞与贾爱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瑞,贾爱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078号原告贾海瑞,男,1981年8月5日生。被告贾爱庆,男,1978年10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瑞诉被告贾爱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海瑞与被告贾爱庆已经和解,原告贾海瑞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瑞撤回对被告贾爱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海瑞负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