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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海瑞与贾爱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瑞,贾爱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078号原告贾海瑞,男,1981年8月5日生。被告贾爱庆,男,1978年10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瑞诉被告贾爱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海瑞与被告贾爱庆已经和解,原告贾海瑞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瑞撤回对被告贾爱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海瑞负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