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与广州市赞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4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广州市赞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89-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赵新宝。被告:广州市赞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嘉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诉被告广州市赞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赞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广筑建筑装饰工程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杏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