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湖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湖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031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己中。委托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湖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湖江(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叶政军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