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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与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642号原告陈,居民。被告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穆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