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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占洪与苏占军、西平县农业综合开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洪,苏占军,西平县农业综合开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788号原告王占洪,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苏占军,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西平县农业综合开发委员会,住所地西平县县政府大楼一楼。原告王占洪诉被告苏占军、西平县农业综合开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占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苏占军的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团结路49号送达法律文书,却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占洪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清      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泳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