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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45号原告:魏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