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45号原告:魏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