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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世霞、谢宗义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霞,谢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31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霞,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谢宗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张世霞与被执行人谢宗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宝林审判员  庞 杰审判员  胡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