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5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日以舞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堂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秀堂脱逃,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