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更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中桂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53号罪犯张中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园刑二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中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张中桂等退出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中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中桂减刑建议符合条��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张中桂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张中桂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退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中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