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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096号中行襄阳分行与尹志成、孟婷、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尹志成,孟婷,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0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负责人李从和,中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张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志成,男。被告孟婷,女。被告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原告中行襄阳分行诉被告尹志成、孟婷、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中行襄阳分行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中行襄阳分行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中行襄阳分行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云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