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某与被告旦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某,旦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5民初35号原告四某(反诉被告),女,藏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被告旦某(反诉原告),男,藏族,1986年07月26日出生,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旦某(反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旦某(反诉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旦某(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旦某(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玛赤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益西娜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