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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凯美滚轮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鑫盛机械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凯美滚轮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鑫盛机械模具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488号原告太仓市凯美滚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得胜。被告昆山市开发区鑫盛机械模具厂。经营者周小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凯美滚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开发区鑫盛机械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凯美滚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凯美滚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缪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