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恢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92-2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所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3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大荔县下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荔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限期偿还借款28900元及利息(8900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从199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万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从200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寨信用社的退休工资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