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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日照鸿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苏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鸿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84-1号申请人日照鸿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南福州路西。法定代表人刘鸿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冠华东路东城逸品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日照鸿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院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日照鸿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院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丁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