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景利与燕小敏、周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利,燕小敏,周胜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88号原告:李景利。委托代理人:孙国成,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小敏。被告:周胜新。原告李景利与被告燕小敏、周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景利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燕小敏住址已拆迁,现不能提供被告燕小敏的新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利不能提供被告燕小敏的具体住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景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