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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767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