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雅家乐卫浴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亿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雅家乐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亿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8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雅家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竹仔林工业区(高怡电子厂侧)。法定代表人:ALAINCOMNOUGU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宇玲,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亿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08号之三(2卡)。法定代表人:陈升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山雅家乐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家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亿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雅家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亿立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等违约行为导致雅家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雅家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雅家乐公司已通过口头、停止交易的行为和书面函件等方式告知亿立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模具,因此合同已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亿立公司并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即使有,其行使方式亦不合法。请求改判亿立公司向雅家乐公司赔偿376910元和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2012年11月2日,亿立公司与雅家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雅家乐公司向亿立公司采购五金塑胶产品,亿立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图纸开模,模具所有权归雅家乐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双方已存在定作采购交易往来。2014年6月30日,亿立公司向雅家乐公司送货后,双方再无交易。2014年8月27日,雅家乐公司向亿立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亿立公司退还全部模具给雅家乐公司。该行为表示雅家乐公司已不再向亿立公司下达采购订单。至此,双方的合同解除。根据双方确定的事实,雅家乐公司拖欠加工货款464257.85元未支付。雅加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雅家乐公司在发给亿立公司的通知中仅主张亿立公司退还模具,却不履行付款义务。在雅家乐公司拖欠货款且欠款数额超过模具所对应的价值的情形下,亿立公司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雅家乐公司申诉主张亿立公司按模具款价值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欠款464257.85元扣除依据合同亿立公司应返还的模具款69400元,雅家乐公司应偿还的欠款数为394857.85元。二审判令雅家乐公司向亿立公司支付欠款394857.8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并驳回亿立公司其他本诉请求和雅家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雅家乐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雅家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雅家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家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