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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健娇与郑帅、郑林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娇,郑帅,郑林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368号原告李健娇。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帅。被告郑林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娇与被告郑帅、郑林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李健娇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