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健娇与郑帅、郑林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娇,郑帅,郑林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368号原告李健娇。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帅。被告郑林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娇与被告郑帅、郑林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李健娇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