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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戈国荣与陈荣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国荣,陈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戈国荣。被执行人陈荣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荣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邮寄费20元,申请执行费3,8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荣光所有的位于江岸区台北路100号云凌阁台北花苑1栋2单元2层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3021867-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