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统历与李秀琴、冯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统历,李秀琴,冯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019号原告:李统历,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秀琴,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冯放,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李统历诉被告李秀琴、冯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勇进行审理。2016年1月25日,本院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统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秀琴、冯放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统历诉称:被告李秀琴因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于2013年11月25日立下借据向我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200元,定于2013年12月28日还清。该笔借款是被告李秀琴、冯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冯放对此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以1200元每月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全项、户成员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借据,证明被告借到我的人民币70000元,月利率按人民币1200元计,定于2013年12月28日前还清。被告李秀琴,冯放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秀琴、冯放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均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李秀琴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人民币1200元计(即月利率1.7%),定于2013年12月28日前还清。被告李秀琴在借据上签名及加摁指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无果,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另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将资金出借后,被告应依约偿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秀琴偿还借款7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每月12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冯放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两被告的户籍信息反映其是夫妻关系,该户籍信息的更新时间是2015年7月3日。因本市的婚姻登记从2003年10月1日起才统一由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而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今在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没有婚姻登记记录,即包括没有离婚登记记录。故本案应认定被告冯放与被告李秀琴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秀琴、冯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每月1200元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李统历。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秀琴、冯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伟珠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粤婵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