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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志永与范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范海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636号原告王志永。被告范海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与被告范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