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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士忠、杨瑞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士忠,杨瑞平,刘士东,张静,刘士军,郑焕莲,刘玉波,郑秀丽,贾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被执行人刘士忠,男。被执行人杨瑞平,女,系刘士忠之妻。被执行人刘士东,男。被执行人张静,女,系刘士东之妻。被执行人刘士军,男。被执行人郑焕莲,女,系刘士军之妻。被执行人刘玉波,男。被执行人郑秀丽,女,系刘玉波之妻。被执行人刘士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河店镇后刘村145号。被执行人贾焕银,女,系刘士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士忠、杨瑞平、刘士东、张静、刘士军、郑焕莲、刘玉波、郑秀丽、刘士军、贾焕银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