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661号原告孔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