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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全有与被告南阳市第一运输公司、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全有,南阳市第一运输公司,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薛全有,男,64岁。委托代理人:杨忠辽,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第一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67824-X。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中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注册号:411323300001699(1-1)。住所地:西峡县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云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刘洋,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16198-X。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负责人:吴明举,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祥营,河南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号*号楼。负责人:张旭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鹏程,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薛全有与被告南阳市第一运输公司、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4月6日为鉴定期间。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29日原告薛全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薛全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全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薛全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克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庞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