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02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保19号申请人: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路甲2号。法定代表人:苗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军,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军所有的集房权证东字第621**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账号为:060200300912452****的存款68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军所有的集房权证东字第621**号房屋档案。二、依法冻结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账号为:060200300912452****的存款六十八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