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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薛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恒文与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文,高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薛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王恒文。被告高洪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文与被告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洪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文撤回对被告高洪元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恒文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