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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黄勇与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勇,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211号原告陈黄勇,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挺,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翔,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翁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黄勇与被告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民事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原告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经询原告代理人,民事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原告签名并非原告在代理人面前所签,不能确认授权委托书上的原告签名为原告本人所签。而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又未到庭确认其授权起诉的行为,无法确认本案的起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黄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