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梁怀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梁怀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4646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媛。委托代理人:张志豪,是。委托代理人:陈锐生,是。被告:梁怀玉,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2816。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梁怀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豪、陈锐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怀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29日被告梁怀玉向佛山市南海区万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xxxxxx房。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万科金域蓝湾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告发放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要求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到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收楼手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万科金域蓝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按住宅2.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四款约定“业主应自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第五款约定“物业服务资金每2个月缴纳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偶数月的15日前向乙方交纳上月与本月的物业服务资金,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并经我司催缴,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其中,被告拖欠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房屋物业服务费:116.6㎡×2.18/m²×31个月=7877.1元,违约金合计1109.4元;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公共电费分摊954.94元,违约金合计266.65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自2012年7月1日始,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合计10208.09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怀玉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公章)、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是涉案房屋的业主。3、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开发商已按时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4、万科金域蓝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业主物业服务费的交费依据、交费时间以及逾期交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5、关于金域蓝湾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物业服务费标准已经政府备案。6、佛山万科金域蓝湾公共水电分摊管理办法的公示(原件1份),用以证明已向业主公示小区的水电费具体的分摊管理办法。7、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的公共电费分摊明细表(原件1份,共11页),用以证明已向业主公示红霞苑2座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公共电费分摊明细。8、欠费清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费具体金额及区间。9、催缴记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我方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明。被告梁怀玉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辩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上述举证,内容真实可信,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9月29日,被告梁怀玉与万科金域蓝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11号金域蓝湾xxx房,万科金域蓝湾公司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梁怀玉交付房屋。同日,梁怀玉(甲方)与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万科金域蓝湾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住宅(带电梯)管理费2.18元/月/㎡(不包含公共水电分摊,小区公共水电费费用按实分摊);业主应自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每两个月交纳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偶数月的15日前向乙方交纳上月与本月的物业服务费,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金域蓝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2013年3月7日,被告就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登记建筑面积116.56㎡,权利人为梁怀玉。被告拖欠原告金域蓝湾xxxxx房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7877.1元以及公共电费分摊954.94元未付,拖欠费用明细详见附表。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金域蓝湾xxxxx房的业主,其在接受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分摊费用。原告主张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2.18元/㎡计算,即每月254.1元(2.18元/㎡/月×116.56㎡),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照。原告主张被告拖欠xxxxxx房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的物业管理费7877.1元(254.1元/月×31个月)和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公共电费分摊954.94元没有支付,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上述费用,应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确实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以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每月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每月应支付的分摊费用为本金,从应交费月份的次二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计算违约金,其请求合理,本院予以照准,现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为1622.32元(详见附表一)、公共电费分摊费违约金为266.63元(详见附表二)。原告仅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1109.4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本庭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怀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支付金域蓝湾xxxxx房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877.1元及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的违约金119.04元,并应以7877.1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二、被告梁怀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支付金域蓝湾xxxxx房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954.94元及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的违约金266.63元,并应以954.94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原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理费减半收取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怀玉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舟洲书记员 潘绮雯附表一:金域蓝湾xxx房物业管理费欠费月份起始日期截止日期违约天数欠费本金违约金标准(每日)违约金2013.82013.10.12016.2.29881254.10.05%111.932013.9-2013.102013.12.12016.2.29820508.20.05%208.362013.11-2013.122014.2.12016.2.29758508.20.05%192.612014.1-2014.22014.4.12016.2.29699508.20.05%177.622014.3-2014.42014.6.12016.2.29638508.20.05%162.122014.5-2014.62014.8.12016.2.29577508.20.05%146.622014.7-2014.82014.10.12016.2.29516508.20.05%131.122014.9-2014.102014.12.12016.2.29455508.20.05%115.622014.11-2014.122015.2.12016.2.29393508.20.05%99.862015.1-2015.22015.4.12016.2.29334508.20.05%84.872015.3-2015.42015.6.12016.2.29273508.20.05%69.372015.5-2015.62015.8.12016.2.29212508.20.05%53.872015.7-2015.82015.10.12016.2.29151508.20.05%38.372015.9-2015.102015.12.12016.2.2990508.20.05%22.872015.11-2015.122016.2.12016.2.2928508.20.05%7.112016.1-2016.22016.4.12016.2.290508.20.05%0.00合计7877.11622.32附表二:金域蓝湾xxx房公共电费分摊应缴月份计费区间起始日期截止日期违约天数欠费本金违约金标准违约金2013.82012.7-2013.52013.10.12016.2.29881304.560.05%134.162013.112013.6-2013.72014.1.12016.2.2978952.220.05%20.602014.32013.8-2013.92014.5.12016.2.2966952.030.05%17.42014.52013.10-2014.12015.8.12016.2.2957798.380.05%28.382014.72014.2-2014.32014.10.12016.2.2951653.730.05%12.92014.122014.4-2014.52015.1.12016.2.2942455.350.05%11.732015.12014.6-2014.72015.3.12016.2.2936561.240.05%11.182015.22014.8-2014.92014.4.12016.2.2933457.640.05%9.632015.32014.10-2014.112015.5.12016.2.2930452.380.05%7.962015.42014.12-2015.12015.6.12016.2.2927355.380.05%7.562015.92015.2-2015.32015.11.12016.2.2912060.280.05%3.62015.112015.4-2015.52016.1.12016.2.295951.750.05%1.53合计:954.94266.6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