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大林、李俊英等与刘伟贺、张二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林,李俊英,刘伟贺,张二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66号原告:刘大林,农民。原告:李俊英,农民。被告:刘伟贺,农民。被告:张二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林、李俊英与被告刘伟贺、张二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林、李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大林、李俊英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