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戈勤华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03号罪犯戈勤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0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戈勤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人民币2900元,其中人民币15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1400元于该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戈勤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戈勤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戈勤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戈勤华2015年5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戈勤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过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的评估,该犯仍具有重新犯罪可能性,因此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戈勤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