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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字第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四季春苗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四季春苗木有限公司,潘爱梅,曹殷平,谢丽芽,蓝席茂,刘红梅,朱建军,唐金枝,叶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字第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王根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遂昌四季春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曹殷平,系负责人。被执行人潘爱梅。被执行人曹殷平。被执行人谢丽芽。被执行人蓝席茂。被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朱建军。被执行人唐金枝。被执行人叶发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昌四季春苗木有限公司、曹殷平、潘爱梅、蓝席茂、谢丽芽、朱建军、刘红梅、叶发海、唐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四季春苗木有限公司、潘爱梅、曹殷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蓝席茂、谢丽芽、朱建军、刘红梅、叶发海、唐金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建军、叶发海的工资、公积金冻结。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6)浙1123执字第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字第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