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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龙口市龙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马树桐、马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树桐,龙口市龙口大酒店有限公司,马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龙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敬元,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马莉,居民。上诉人马树桐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龙口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马树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树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树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伟审判员  丁伟审判员  于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