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87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方脾气有所改变,希望给双方一次机会,以缓和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