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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87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方脾气有所改变,希望给双方一次机会,以缓和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