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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90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腾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