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2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庆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868号之一原告朱庆。被告朱伟。原告朱庆诉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庆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撤回对被告朱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庆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溧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