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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庆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868号之一原告朱庆。被告朱伟。原告朱庆诉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庆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撤回对被告朱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庆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溧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