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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刑更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黄志权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456号罪犯黄志权,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权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志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志权获得嘉奖19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只履行部分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