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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樊占文与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占文,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422号原告樊占文,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占文诉被告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