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卫新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65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卫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组**号;2006年4月、2008年1月均因盗窃行为被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3月、2009年3月、2011年4月均因盗窃行为被分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卫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卫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何某某;责令被告人黄卫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黄卫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卫新自��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卫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卫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卫新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韦 庆审判员 李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