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于忠权故意杀人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4刑申1号于忠权: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6)辽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经审查,2006年7月20日20时许,你窜至铁路小区刘伟家,撬门进入室内。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你用木棒将同刘伟一起回家的王德有头部和大腿处连续击打数下,致王德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德有系头部受钝性物体打击致重度颅脑受损致死。2006年8月4日,你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的供述、证人刘伟、韩冰、杨波等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及其他证据。你因发现姘居女友刘伟另有私情,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他人,窜入刘伟室内,意欲对刘伟及其男友伺机报复。并不顾刘伟阻拦,用木棒将被害人王德有打倒在地,致其头部,腿部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你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你在案发后能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审法院从轻判处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关于适用法律及量刑问题。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你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综合判处刑罚适当。你申诉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